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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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。

(二)负责本辖区质量工作。组织实施质量振兴计划,制定本市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、工程质量、服务质量的措施,组织开展质量兴市活动;落实质量奖励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,推动实施名牌战略,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;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。

(三)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。组织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,执行省局下达的统检、定检计划;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、鉴定工作。

(四)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违反标准化、计量、质量等法律、法规的行为,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;负责质量申诉工作;组织辖区内本系统日常行政执法工作;承担本辖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打假办的日常协调工作。

(五)负责本辖区标准化工作。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;指导开展采用国际标准、农业标准化、企业标准化、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标准化工作;组织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;宣传贯彻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,监督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;管理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。

(六)统一管理本辖区的计量工作。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;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,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仲裁检定;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;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。

(七)综合管理本辖区的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、安全监察工作;对锅炉、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。

(八)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认证、检验、检测和校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;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,对国家实行强制管理的安全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管理;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检验、检测机构和校准实验室的计量认证、审查认可和评审工作。

(九)组织制定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统一管理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、教育、培训、财务、科技、防伪、统计、审计、国有资产、信息化和机构编制、人事、劳动工资、职称评聘等工作;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班子建设;指导有关社团工作。

(十)承担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责。

(十一)承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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